下列术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是:(一)共同对手方是指根据相关结算业务规则,在收到证券交易所传送的买断式回购成交数据后,本公司介入交易双方之间的合同上债权债务关系,承担一方向对方负有的合同债务,同时,取得一方对对方享有的合同债权,从而成为债权债务主体。(二)担保交收是指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介入交易双方之间的合同上债权债务关系后,一方应向本公司履行合同债务,本公司向对方履行合同债务,如一方不按规定向本公司履行合同债务的,本公司仍有义务按规定向对方履行合同债务的交收方式。(三)逐笔交收是指在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时,两个结算参与人之间在同一交收日存在同种类多笔应付应收的,每笔回购交易的标的国债和购回资金进行对应交付,该同种类多笔应付应收不做轧差处理的交收方式。(四)法人结算是指结算参与人应当以法人名义在本公司开立交收账户,用于完成其所属全部证券营业单位证券交易结算的制度。(五)净额结算是指本公司在清算日将结算参与人同一交收日的同种类多笔应付应收进行轧差,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应收净额或应付净额,并在交收日按应收净额或应付净额完成交收的制度。(六)买入证券账户是指买断式回购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在交易申报时,向证券交易所做“买入”申报的证券账户。(七)卖出证券账户是指买断式回购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在交易申报时,向证券交易所做“卖出”申报的证券账户。(八)标的国债是指买断式回购交易合同指定卖出或买入的国债。(九)足额标的国债是指卖出证券账户在R日持有的与买断式回购初始成交时该账户买入相同种类和同数量的,能完全清偿该笔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义务的标的国债。(十)足额购回金额是指结算参与人在R+1日14:00时前向其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的,能完全清偿该笔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义务的资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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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纠纷的特点如下: (l)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属于消费借贷合同。 (2)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 (3)借款合同大部分为要式合同。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起诉程序如下: 一、准备证据材料。 二、携带身份证、起诉书、证据材料等,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三、立案庭审查提交的证据材料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四、法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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