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实现债权。短信和汇款凭证属于证据之一,但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须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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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需要以下证据证明: 一、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二、电话录音等催还录音资料。 三、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对方欠钱不还。 四、对方有能力还钱的证明。
欠钱不还需要的证据如下:身份证明;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债务人偿还欠款和利息的证据;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和依据;担保的证明材料和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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