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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以薪给报酬所得税为主体对吗?

2023-04-18 15: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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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18 回复

专业分析:

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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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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