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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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申请行政复议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形式,即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据以请求复议机关启动复议程序的申请文书;另一种是口头形式,即不向复议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但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向复议机关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这两种申请形式的区别是前者是要式的申请形式,后者是非要式的申请形式。从我国多年的行政复议工作实践看,书面申请形式一直是被普遍认可的复议申请形式,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只规定了一种形式,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规定“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同时对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当说复议申请采取书面形式有许多优越性,一是能够保证复议申请内容明确具体,使复议的理由和复议的请求清晰明了;二是有利于维护行政复议工作的严肃性;三是有利于行政复议程序的完整,便于复议机关依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正是因为复议申请采取书面形式有许多优越性,因此,可以肯定的说,在今后的行政复议实践中申请复议采取书面形式的还是会占主导地位。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口头提出,这是行政复议法新增加的规定,为什么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行政复议申请的口头形式呢,主要是为了便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复议申请。在我国,行政管理浸透到了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实际生活中一些普通百姓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想讨个说法的为数不少,但有的却是苦于自己不会写复议申请书又找不到人帮忙而无法为自己伸张正义。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立法者认为,规定相对灵活的复议申请形式有利于行政复议工作的普遍开展,有利于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同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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