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用和使用的相关工作。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实施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用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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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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