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或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符合条件要求在内地再生育子女并入户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有子女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包含出入境记录; 2、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原有子女取得该国永久居留权等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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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完孩子报销需要以下手续:计划生育证明;出生证明;身份证;审领表;申请表;医药费报销申请表;待遇核准结算表;外地就医申请表;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等;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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