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对于业已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如有过错(即未履行前述职责),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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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对学生尽教育管理义务,但学校并非对学生发生在校园的人身伤害案件都必然承担责任。 在课间休息这个时间段内,学校对学生是具有教育、管理责任的,如果学校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因此,学校在本案中是存在过失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学校承担监护责任,这是一个很大的认识误区。学校和学生之间并不是监护的关系,而只是管理、教育关系。学校的责任要比监护人的责任要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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