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本人的申请,户籍科随意更改他人的户口本,不合法。如果执意不纠正错误,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检察院控告。《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二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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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籍贯地区行政区划调整的;本人被收养随养父填写的。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办理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公民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要亲笔签名落款);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无需提供身份证;由监护人申请的,还应提供监护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祖父或父亲《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是原户主死亡或失踪的,需要直系亲属到派出所填写申请报告,并提交死亡证明;如果是原户主户口迁出,需要户内成员到派出所填写申请报告,并提供迁出凭证;如果是因为房屋产权需要更改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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