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117〕3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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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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