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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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必须明确孩子抚养权。协议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会准予登记离婚,发给离婚证。否则,不予登记。
离婚协议必须明确孩子抚养权的说法正确。但当事人另有扶养协议的除外。因为协议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会准予登记离婚,发给离婚证。否则,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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