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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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含义是指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继承。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法发生法定事由时,继承人丧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无论刑事责任如何,丧失继承权;无论是直接杀害还是指使他人杀害,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放弃权利和虐待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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