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承诺履行一定义务,该义务应该由其所在公司承担,而不是由该个人承担。 所以,企业的贷款由企业来偿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是不承担偿还责任,当然前提是企业没有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而且法人代表没有进行个人担保,否则企业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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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可以贷款,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大量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或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的情形,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这种特殊身份主体产生的借款到底由哪一方承担偿还责任呢?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以谁的名义借款,谁首先是偿还的主体; 二、是否存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关键看借款用途,借款主体和用款主体是一致的,这种情况下就是单一的还款主体;借款主体和用款主体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应当是借款人和用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法人代表是可以代替公司进行贷款的,法人代表的身份是法定代表人,可以在法定职权的范围内代表公司行使职权,而公司贷款就是属于公司的对外业务,签贷款合同还款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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