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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离婚后一般由夫妻协议分配。若无法达成书面协议的,则判断该房屋拆迁时的归属,若为一方所有,则安置房也应认定为其个人所有,若为共同所有,则安置房也为共同所有,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安置房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安置房离婚分配情况有: 1、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2、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员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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