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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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为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主体要件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条件如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必须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损失的公私财产;严重后果必须由违规引起,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必须发生在从始发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到终点站、码头、机场乘客离开、卸货的整个交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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