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一般按如下: (一)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2、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5、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6、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8、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9、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10、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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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报案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二、现场处理交警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三、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四、裁决处罚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五、损害赔偿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的,交警可以依法调解。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如下:接受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立案。并且还要记录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驾驶人的车型、颜色、特征、逃逸方向和身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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