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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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假的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时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若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有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则有42天的产假。
女职工分娩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产前半个月到产后两个半月不等。晚婚晚育者最长可长达4个月。女职工可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职业女性依法享有休假权,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女职工产假时间: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多一个婴儿产假增肌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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