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程序具体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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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当事人。 二、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 四、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五、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 协议离婚程序: 离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该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需要以下程序:1、想离婚的男女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离婚;2、符合的,发给离婚登记受理申请收据,不符合的不予受理;3、离婚冷静期过后,一方撤销离婚申请程序结束;4、冷静期未撤回申请的,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5、登记机关审查是否符合条件,发给符合的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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