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有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 3、表现方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一般表现为:(1)公然进行人身伤害。表现在授意、指使殴打会、统计人员。(2)滥用职权,侵犯会计、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表现在调离岗位、扣发工资、降低待遇等。(3)利用合法手段,达到打击报复之非法目的。表现在借改革、“优化组合”之名排除异己。(4)利用群众对局部利益及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煽动群众围攻或孤立会计、统计人员。上述种种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1)打击报复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2)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3)打击报复致使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4)打击报复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针对什么情况下才构成报复会计人员罪,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下列情况才定为强奸罪: 一、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二、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三、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四、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在以下情况会构成重婚罪: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