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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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协商决定。 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男女平等。 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给予补偿的原则。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1.夫妻个人财产不予分割;2.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按照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进行分割;3.照顾无过错方,在法院判决时,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4.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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