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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一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监禁、下落不明等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纠纷管辖法院应按下列标准予以确定: 1、一般确定为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2、如果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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