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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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残疾人创业贷款: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在法定年龄之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持有残疾证;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的残疾人,在贷款机构担保的前提下,可向金融机构进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有一定的国家政策支持。 创业政策扶持: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以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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