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1、程序简易、便捷。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 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1、主体要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离婚合意要件。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其他要件。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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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效力具有的特征: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二、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三、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协议离婚的特征是:协议离婚的基础是合意离婚;协议离婚的性质是直接协议离婚,即直接依据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即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协议离婚也适用于双方经过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离婚;协议离婚须进行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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