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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分情况讨论: 1、若双方对该房屋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在协议离婚时一致同意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主张分割,或者有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的字样,那么视为已经对房屋进行处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二年内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需要提醒您注意,新的司法解释有一个重大修改,即原《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中有一个“一年之内”的时间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条没有这个时间规定,此情况下,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有关三年的一般规定,即理解为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应当在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若双方离婚时并未对房屋进行实质处理,那么您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来要求分割房屋。 对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但有不同于一般的物权,要求分割时又分为两种情形: (1)分割时房屋登记于一方或双方名下,您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若分割时,房屋已经在他人名下,双方无处理权限,那么此种情况就演变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偿的债权,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 以上两种情况举例说明: 若双方离婚时不动产权证还没有下发,故双方没有对房屋进行处理,离婚后若干年,房产证下发,您要求分割,此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但若一方已将房屋进行出售,另一方要求售房款,那么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房产已进行出售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否则会丧失胜诉权。
离婚后三年就财产分割重新分割。离婚三年内,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重新分割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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