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有如下四点: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有立功表现”有如下六种情形,分别是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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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立功减刑幅度的规定是: 1、罪犯判处死缓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罪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3、罪犯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立功减刑的标准如下: 1、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2、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3、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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