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经营的理解: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 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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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第一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三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该国家规定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无照经营行为。
一、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的处理如下: 1、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2、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刑事诉讼证据都有哪些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法院证据不足会立案吗 证据不足可以立案侦查,如果侦查之后证据不足的,法院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五、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与刑诉证明有什么不同 1、证明主体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主要是控诉机关和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具体包括人民检察院、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明主体主要是当事人。其中,在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是各方当事人,并且根据证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分别由各方当事人就一定的事实进行证明;而在行政诉讼中,证明主体主要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由其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2、证明对象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事实以及是否具有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主要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在行政诉讼中,证明对象主要是对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具有意义的事实。 3、证明手段不同。 在证明手段方面,虽然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基本相同,但同一种类证据在不同诉讼中的证明意义却不完全相同。如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的承认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免除原告对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但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且,在证据的收集、提供方面,三大诉讼法亦存在着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控诉职能的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具有强大的侦查能力,可以动用国家权力去收集证据。相比较而言,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则要受到很多的限制,收集证据的能力较弱。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能力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被告不得再行政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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