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二、 1、应提交能够证明身份的有关证件及婚姻证明。对自己提出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 2、当事人如不能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可委托中国律师或在中国的近亲属代理参加诉讼。授权他人代理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详细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应提交中文本)。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文书应经本人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或直接经中国驻该国使馆证明后,方具有效力。三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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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普通婚姻案件期间限制。 涉外离婚案件所需要的时间通常为: (1)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送达期间:对于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若顺利送达则较快,否则人民法院采取邮寄或公告方式,则需六个月。 (3)答辩期:三十日 (4)若缺席审理,则裁判文书应公告送达,公告期六个月。 (5)上诉期:三十日
涉外离婚诉讼流程如下:1、法院收到起诉状,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2、向居住在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3、被诉方接到法院诉讼文书后,至少有30日的答辩期,在此期间被诉方可以书面进行答辩;4、法院缺席审理,裁判文书无法送达的话,也应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个月;5、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国外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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