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管辖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扩展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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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5、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关闭 7、拘留 8、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至少包括如下: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5.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关闭; 7.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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