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二、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三、委托合同除包括委托书的内容外,一般还应有有无报酬和解除委托合同的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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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委托公证又称房产委托书公证,办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公证机关的要求提供材料。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授权委托公证。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通常来讲,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必须亲自携带房产委托书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向公证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 (2)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人为法人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房产证原件; (4)房屋买卖合同; (5)授权委托书; (6)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张锐律师提醒: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大同小异,但不同的公证机构要求可能不一样,所以,建议办理前详询办理机构。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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