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结果,参考如下法条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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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肢体五官、其他器官功能丧失功能或者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使人肢体五官、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对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可能会因为事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比如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除伤残赔偿以外的其他费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后还可以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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