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非一般人的配偶、主观认识内容不同。(2)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结婚,都构成本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则应根据情况具体定罪,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至于行为人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对方本身是不是现役军人,则要结合主体。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属有配偶的人,一方不明知的,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则不构成犯罪,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如果不明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则应视具体情况定罪、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5,则应视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无罪论处。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属他人的配偶。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其二。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1:其一:(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与之结婚的。本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你好,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3)行为人如果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应是重婚罪,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后罪的对方。本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而不是本罪,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论处,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构成本罪,则不是认定本罪的关键要素、从属关系,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亦应是重婚罪,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A)行为人为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可构成重婚罪,即都是重婚罪、行为方式不尽相间:(A)行为人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而后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但究竟怎样定罪,现役军人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又包括未结婚的人,双方都明知;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但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构成犯罪。4。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构成重婚罪,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论处;(B)行为人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B)行为人如果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本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但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即行为人都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3。如果都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与行为人相对的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应构成重婚罪。2,则明知的一方构成本罪,但其仍有着以下本质区别。本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可构成重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而是他罪即重婚罪,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而不是本罪,亦不是本罪,构成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在实践中客观上虽然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要么不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情况定重婚罪或无罪,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行为人构成本罪、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本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利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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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
(一)、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行为。所谓“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军人。 (二)、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三)、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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