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该违法行为的特征是:一是行为侵害的对象必须使他人隐私。所谓隐私,即是指不愿意让人知道、属于个人的生活私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隐私一旦公开,就 会给当事人带来心理压力和苦恼。二是行为人必须采取偷窥、偷拍、窃听、散布等手段。对于偷拍、偷窥等形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例子在日常生活中,举不胜举,最为常见可谓一些“狗仔队”偷拍明星的私生活。针对偷拍盛行的情况,香港立法会已经开始讨论将偷拍、散布他人隐私列入刑事犯罪。但内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偷拍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最重的处罚是治安拘留。 我国刑法目前还没有将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目前还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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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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