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涉外合同所遵守的原则: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订立涉外合同时,不得违反我国的司法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等,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点同国内的合同是相同的。 三、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 适用国际惯例是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趋势。当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惯例有: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500号文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外,还有一些通过标准合同所形成的行业惯例和长期流行于某些行业中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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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思自治原则 协议优先。 2、最密切联系原则 仍然以意思自治优先,并且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联系原则。 3、两类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消费者合同;涉外劳动合同。 4、当事人协议原则 我国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的管辖地及法律适用,也可以选择仲裁。 5、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依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涉外合同纠纷,应该适用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或所作选择无效的情况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该原则在涉外合同中适用范围有: 第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 第二、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 第三、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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