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簿在外省丢失了,必须回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补办。《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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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处理: 1,尽快与对方联系,说明两者已经丢失的事实,并让对方回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凭当地的村(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到派出所户籍科补领户口本; 2,同时申请补领身份证(有急用的,可以同时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 3,当事人工作失误,造成对方身份证和户口本遗失的,应该承担身份证及户口本的补领费用,并就对方办理期间的误工费等,做出适当的补偿; 4,双方协商不成的前提下,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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