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性扶养; (3)在自然人之间基于道义、感情、慈善等非法定权利义务而发生的自然的、事实上的扶养; (4)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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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一般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须对另一方承担生活照顾,以及日常经济帮助的法律关系。而广义的扶养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扶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即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和平辈亲属之间的相互扶养。而狭义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之间相互扶养以及扶助的法定权利的义务。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有: 1、夫妻; 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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