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是,按照规定,如果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予调解的。那么,当事人在起诉过后改变想法想通过调解进行解决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法院调解呢?下面由法律经验为您整理介绍。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 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 此外,调解的开始并不都是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按照规定,法院调解的具体程序如下: 地点:法庭上;当事人所在地。 主持:合议庭。 形式:原则上面对面;原则上双方提出调解方案。 当事人:调解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注意,离婚案件的原则上需要当事人亲自参加,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应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协议:法院会将调解协议做记录,并要求当事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名。调解结束后,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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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判决当日告知,或者隔日告知。法院择日宣判意味就是在当天开庭时不宣判,日后再按照既定的流程再行宣判。一般来说,在开庭当日就会宣判,若是审判长发现案件的证据不足以宣判,则有可能会择日宣判,而不是意味着当事人无罪,或者是可以判处缓刑等。
法院通知调解可以不去。 法院的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有权不调解,所以也就不去法院进行调解的。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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