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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的法定条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
(1)标题。居中写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写明企业法人的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以及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不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分别写明各自的基本情况,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以及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债权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被申请人为债务人,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3)请求事项。债务人申请的,则写“请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还债”;债权人申请的,则写“请裁定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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