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二、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未取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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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满足的条件是: 1、转租需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不能出现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 3、转租的居住空间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小出租单位; 4、不能违反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和居住人数限制。
合法转租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应签订转租合同;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人有约定的除外;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原租赁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义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终止或终止,转租合同变更、终止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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