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的认定在客观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自己有配偶,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而又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二是尽管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里既包括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在这里要区分一下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在这里再强调一点,虽然有些人存在重婚行为,但并不一定构成犯罪。这还要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四种重婚行为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重婚罪:因遭受自然灾害外出谋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卖后再婚的。基于以上分析,甲和丁并不是以夫妻名义而同居在一起,不能认定为二人犯有重婚罪。但乙可以控告甲犯有破坏军婚罪。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要从是否具有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来区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是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只有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否则,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在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在一起生活。这种关系是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还有经济上或生活上的某些特殊关系,不同于与现役军人配偶偶尔或短期的通奸行为。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登记结婚或者公开出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实婚姻。破坏军婚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只有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能构成此罪。如果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但构成重婚罪;若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之同居则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甲明知丁是现役军人的妻子并与之同居,则甲构成破坏军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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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构成要件认定构成重婚罪: 1.客体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要件。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3.主体要件。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要件。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认定重婚罪的标准如下:侵犯的对象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客观地说,行为人必须有重婚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没有配偶的人知道对方有配偶就结婚了。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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