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受伤,认定为工伤,并且鉴定为伤残等级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都应当由社保部门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则劳动者伤残期间的所有赔偿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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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并且,拒不缴纳工伤的用人单位还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5、36、37条规定,职工因工受致残被鉴定为一级到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级至四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根据本人工资的90%到75%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工资70%至60%支付每月伤残津贴,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伤致残5-10级的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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