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育方承担全部抚育费的,经查实,抚育方的抚育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正常生活的需要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抚育协议无效。 夫妻离婚时判决或协议的抚育费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已明显不能满足一般生活费用开支的,可协商提高抚育费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变更抚育费标准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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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抚养费过高是能调整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要求调低抚养费,根据规定,子女抚育费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父母双方在离婚或者同居关系解除后就子女抚育费的约定过高,明显超过子女的实际需要、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条件,而且又没有提供对方的收入证明的,可以调整。
1、一般来讲,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夫妻双方综合考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后作出的,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该意思表示作出时有夫妻一方有受到胁迫或欺诈,原则上夫妻间订立的离婚协议受法律保护。 2、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数额约定偏高时,能否后续进行调整? 解决该问题可以从法律对抚养费的相关规定以及离婚协议的性质入手。 (1)依据《民法典》,双方离婚时可自行约定抚养费的多少和负担期限的长短。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抚养费的确定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从性质上来看,离婚协议属于契约的范畴。在达成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实际隐含着双方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的考虑。最终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妥协商定的结果。当协议离婚的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时,所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若要否认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约定的效力,需举证证明自己对该问题的表述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这并非意味着双方对抚养费作出约定后,抚养费的数额就是一成不变的,应当依双方的收入变化或子女的现实状况而定。例如,被抚养人的父母突发重大疾病造成收入骤减或子女随着升学及年龄增长所需费用显著增加,此时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可以主张对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作出相应调整。 3、因此,只有在主张抚养费金额过高的一方在提出请求调整抚养费金额这一时间点的身体健康状况和收入情况较离婚协议签订时相比,有着明显变化时,才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之前约定的抚养费金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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