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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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不是必须要经过公证。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生效的条件为,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并不包括公证。
代书遗嘱,不必须公证,非紧急情况下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 如果进行公证,就是公证遗嘱了。不过,在所有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如果有条件,将代书遗嘱更换为公证遗嘱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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