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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证据收集: 1、同居地基层组织(如居委会)关于双方同居的证明; 2、同居者同居地邻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赁房的户主提供的关于双方同居的证言; 3、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资料; 4、其他足以说明双方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的来往书信、聊天记录等)。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同时根据第46条规定,一方出轨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故主张对方出轨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因该类证据比较难搜集,且容易侵犯隐私权,故无过错方搜集该类证据需注意: 1、多收集间接证据,如各种聊天记录、长期在某固定住处同出同入的录像、照片及其他记录。 2、房屋租赁合同及二人以夫妻身份出席各种活动的人证及视听资料,同社区人员或者邻居、对方同事出具的二人以夫妻身份自居的证据。 3、对方自行出具的悔过书、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的调解记录、派出所的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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