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清算中抵押权优先解释如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同时《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由以上规定可知,破产清算时,若存在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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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破产担保债权优先性体现在债权人可以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但是如果不能完全受偿的,则剩余的债权变为普通债权,排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最后。
破产担保债权优先性表现在,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对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实现的方式可以是对该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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