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或出资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或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则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或出资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后,父母在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赠与一方的,那么,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被赠与方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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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视为父母对子女一人的赠与;如果房子登记在子女和恋人名下,视为父母对夫妻的赠与。但是该赠与是以结婚为生效要件的,如果不结婚,可以撤回赠与。
父母为子女婚前买房房屋的归属有以下情形: 1、父母为子女婚前购房的,房产证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父母的出资应当作为是对子女一人的赠与; 2、父母提供资助,婚前购房,房产证登记在子女恋人一人名下的,视为父母对子女和恋人两人的赠与,该赠与以结婚为生效条件,如果不结婚,父母可以撤销该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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