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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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房,如果登记的是一方的名字,那婚后也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不用分割,直接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婚后还贷部分离婚的时候需要分割。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先协商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法院分割。
如果按揭房是共同财产,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才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如果按揭房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应归个人所有,但共同还贷支出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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