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二、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鉴定方面的相关规定: 1、第146条(侦查阶段依申请重新鉴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第191条(法院依职权重新鉴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3、第192条(庭审阶段依申请重新鉴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4、第198条(因重新鉴定等原因而延期审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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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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