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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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伤残的情形的,等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之后可以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工伤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申请也可以由工伤职工本人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完成工伤鉴定后,凭借鉴定结论可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在伤情治疗稳定后申请工伤鉴定。有工伤认定书的,根据不同的受伤部位以及不同的治疗手术,鉴定的时间也是不同的。如果是有内固定手术的,需要内固定取出之后,两个月才能申请;内固定不需要取出的,那么鉴定时间又不同。可以自己带上病例的相关材料,去工伤认定处询问具体申请工伤鉴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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