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结论:家用小型轿车,无强制报废年限。家用的非运营的小、微型载客汽车,检验年限为:使用6年以内,两年检验一次;使用6年至15年,一年检验1次;使用15年以上,一年检验2次。如果检验合格可继续驾驶。第二十一年起,每3个月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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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期限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关于机动车年度检验的规定如下:1、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2、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3、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等;4、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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