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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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存在下列情况的,到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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