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口的迁出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的规定,户口迁出的,可以由户主或者本人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 2,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办理,但集体户的户主,有其特殊性,当事人应事先咨询对方是否同意代为办理; 3,对方同意的前提下,应该提供当事人捺手印的授权委托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迁移申请书、根据本人户口迁移类型不同,需要结婚证(婚迁)、房产证(购房入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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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体流程是: 一、携带材料,到目的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一张准迁证。 二、到现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办,出示准迁证。 三、到目的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确认户口转移。 四、拿着迁入变动单到管辖该地的社区居委会去登记入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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